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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教师上课和实践环节的检查、评价、指导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教学工作督导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评价有依据,意见有水准,指导有目标,信息上报与反馈及时。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学督导组挂靠在教务处,聘任督导组成员为组长,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期及聘任条件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聘期为1--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 教育思想先进、工作负责、办事公道、治学严谨、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优先,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第七条 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路线,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指导,以促进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

二、教师教学(包括实习、实训)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教师教案编写情况的检查、指导;

四、毕业设计情况的检查、指导;

五、实验、实习、实训的检查、指导;

六、对院、系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向院领导或教务处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任务。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程序和纪律

第八条 进行教学督导时,督导成员要佩戴教学督导证。

第九条 督导组的工作由组长安排,原则上每个成员每周至少督导两次,

督导记录及督导情况由组长及时交教务处。

第十条 督导组对系(部)教学质量的评价作为学院对系(部)工作考核的参考;督导组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成绩,作为教师年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督导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的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及其它情况进行评价,为院领导及教务部门在教学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专职督导员的聘金原则上不低于同级专业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督导员若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造成不良影响,学院有权解聘。

第十四条  督导员在聘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聘,若确需辞聘者,应提前20日告知院方。

第五章 教学督导组的权益

第十五条 院长应加强对督导组工作的领导,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督导组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工作,各有关部门、个人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以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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