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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相关费用处理的规定
 

总院各部门、各分院:

为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贯彻实施浙教办考[2008]171号文件的精神,根据杭江院【200933号文件《关于实施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院教师在申请认定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处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并经学院统一上报获得认定者,凭“高校教师资格证”一次性报销450/人(含高校教师岗位培训、考务费,普通话测试费和体检费)。证书由学院统一保管一年,在此期间离开学校者,应退还上述报销的费用。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由申请者自行支付各项相关费用。由于不交或不及时交而影响当次认定的,转为下一批次申请认定。

三、部分教师在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时,学院已先期为他们垫付了部分费用,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后报销时,应扣除先期垫付的金额,余额再给予报销。

四、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开始实施,学院已发文件中如有与此件相冲突的精神,则以此文件为准。

 

杭州江南专修学院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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