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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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江南专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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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的约束机制,规范学生纪律处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策划、举行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生活、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生活、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恶意破坏宿舍公共物品者,按实际价格三倍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其情节和后果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攀爬学院围墙外出的,给与记过处分,同时按照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处理。

(九)携带管制刀具、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物品的,给与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上课期间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老师教导,致使教师无法正常上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在校内公共场所抽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侵占、冒领遗失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比照作案者处分。

(四) 对结伙作案的,均按团伙所涉案件总价值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五)敲诈勒索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持器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比照参与打架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聚众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男女交往中不注意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但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 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在宿舍内出售商品者,一律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及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言论,散布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盗用他人账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擅自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复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或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缺乏个人诚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模仿他人签字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为违纪同学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90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 违纪后能协助调查处理,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 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部)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部)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 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 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其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提交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二)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或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通知家长,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5日内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系(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院根据其悔改表现,可由受处分者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进行教育。在留校察看期内,如有显著进步的,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察看期满时,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部)视其表现提出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的建议,报学院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待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可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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